一般情況下,為了 吸引顧客的注意,一些商家都會 采取活動;這樣就會在短時間內 集聚大量的人氣。
貴州的金先生就是在這樣的活動中,以 一元錢抽中了一套價值 40萬元(約190萬新臺幣)的房子,這讓金先生開心不已。可是,很快,金先生就發現想要得到這套房子 并沒有那麼容易。
抽獎抽中一套房
2014年11月,貴州省惠水縣的繁華地段,當地一家 房地產公司正在宣傳他們即將舉辦一場規模盛大的 開盤儀式,為了吸引來往當地人的注意,現場還設置了 抽獎活動,其中 特等獎尤其讓人心動,因為如果抽到這個獎項,就可以用一元錢購買一套他們 旗下的房子。
在 巨大獎項的吸引下,活動當天,現場到了很多人,大家都希望自己能夠成為那個用 一元錢買房子的幸運兒。長期在惠水工作的 金先生也是其中的一員,因為 買房子的這個計劃已經很久了,加上還 有可能中大獎,所以活動當天,金先生早早的就來到了現場。
到了現場后,在工作人員的講解下,金先生很快就選中了自己 心儀的房子,同時金先生被告知選好房子后,繳納一萬元的 認籌金,簽訂了 認籌協議書,就可以參加抽獎。因為已經選中了房子,所以金先生非常爽快地繳納了 認籌金,并參加了抽獎。
抽完獎后,因為還有別的事情,所以金先生沒有等開獎就 先行離開了。不久后,金先生就收到了 售樓部打來的電話,電話里工作人員非常激動地告訴他 中特等獎了,那是 價值四十萬的一套房子。并且工作人員還邀請金先生 返回現場參加頒獎活動。
聽完工作人員的話,金先生簡直不敢相信,曾經抽獎時,金先生也 幻想過自己中獎時的樣子,但是現在真的實現了,金先生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而當他將這個好消息告訴妻子時,妻子更是愣在了原地。平復了激動的心情以后, 金先生就趕回了活動現場。
到了現場后,在大家的羨慕聲中金先生參加了頒獎,并且開發商還當場和他簽訂了一份 獲獎協議書。在協議書上簽完字以后,金先生的內心想著,現在就坐等這 一套從天而降的房子了。
可是,令金先生沒有想到的是,開發商將 一等獎和二等獎等其他獎項都一一兌現后,卻遲遲沒有兌現他的那套房子。這讓金先生感到 有些著急了,想著這套房子可是價值四十萬,不敢有什麼閃失。于是,金先生就來到了開發商那 詢問具體原因。
對此,開發商給出的答復則是讓金先生 繼續回去等待通知。當時,金先生想著這麼大的一家公司,應該 不會出爾反爾,本著對開發商的信任,金先生就回去 繼續等待通知。后來,開發商也遲遲不通知金先生兌獎,金先生也多次聯系過開發商,可是得到的回復都是讓他繼續等待,而這一等, 金先生就等了一年。
看著開發商遲遲不給自己兌獎,無奈之下,金先生只能 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定開發商兌現承諾。而這時,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則表示這其中應該是存在什麼誤會,因為原本負責此事的領導 長期在外地學習,所以這件事情中間是 轉交給其他人負責的。
而剛接手的工作人員可能是 不太清楚流程,所以才會這麼長時間還沒有給金先生兌現房子。但是,對于開發商的這個說法,金先生卻 表示不能認同,因為開發商已經將其他獎項都兌現了,唯獨沒有兌現 他這個特等獎,所以金先生認為開發商很明顯的不想把 房子兌現給自己。
開發商遲遲不兌現承諾
在法庭上,開發商又提出當時雙方簽訂的 認購協議書上面標明了,在 交完定金7天內,金先生要到他們那簽訂 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樣才能得到房子。之所以不和金先生兌換房子,是因為金先生沒有在規定時間過來辦理手續,所以就視為自動放棄兌現房子, 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也就自動失效。
聽到這,金先生激動地表示,當時 認購協議書上的條款自己是注意到的,如果自己按照正常手續買房的話,那麼自己肯定會按照認購協議書上的條款 按時來辦理手續。但是現在的關鍵在于 自己這套房子是中獎得到的。
中獎之后,雙方也簽訂了一份 獲獎協議書,所以在他看來,雙方應該是按照獲獎協議書上的條款來執行。并且在中獎之后,自己也多次找到開發商要求兌換房子,是開發商一直讓自己等待的,所以在這件事情上, 自己并沒有任何的違約行為。
而這邊開發商則表示,和金先生之間簽訂的 認購協議書和 獲獎協議書,都只是 預約合同,在沒有簽訂 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金先生都沒有資格要求他們兌現房子,并且因為現在金先生沒有履行認購協議書上的條款按時來兌現房子, 所以視為自動放棄。
針對這一點,金先生的律師則表示當時雙方簽訂的獲獎協議書上無論是買賣雙方的 主體資格、標的,還是 成交價格都標注得清清楚楚,是具備 商品房買賣性質的。所以這份 獲獎協議書完全可以代替正式的合同。就這樣,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而法庭在認真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后,也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認定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根據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認定雙方簽訂的獲獎協議書是可履行的正式合同,并非開發商口中的預約合同,而獲獎協議書上面已經 明確劃分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聽到這,金先生非常開心,他認為自己有 很大的希望得到房子。
可就在這時,開發商又提出了不一樣的觀點,因為金先生的這套房子是在他們舉辦的抽獎活動中通過中了特等獎的方式得到的,但是,他們的這個活動是沒有在 相關單位進行 備案的,之前他們是不知情,也是通過后面的了解才得知自己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 最高獎的金額是不能超過五千元的。很明顯,他們的這個 價值四十萬的房子已經遠超了法律規定的金額,所以他們的這個活動在真正意義上是屬于違法的活動,所以對于這個活動所設置的獎項自然也是違法的, 自然也就無法兌現金先生的房子。
聽到開發商這樣的說法,金先生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因為在他看來,開發商已經喪失了基本的 商業誠信。就這樣,雙方出現了非常對立的爭論,這個矛盾也只能交 于法庭評判。
對此,法庭認為,既然開發商認為自己舉辦的活動是違法的,那麼就不應該在金先生中獎以后,還要和金先生簽訂獲獎協議書,這樣的做法明顯是 自相矛盾。并且開發商的做法也只是宣傳自己的企業,并沒有損害行業內其他企業的利益。所以,這時開發商應該 履行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和金先生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來履行職責。
2016年4月15日,法院判定開發商應當在10日之內將房屋交付給金先生并為其 辦理產權手續。聽到這個判決,金先生非常的開心,經過這麼長的時間,自己終于能夠拿到屬于自己的房子了。本來金先生以為有了 法庭的判決,他這次拿到房子應該會非常順利。
可是,令他沒有想到的是,開發商非但沒有按時履行,還向法院提起了 上訴,上訴的理由就是按照 一審判決,如果開發商要給金先生兌現房子并辦理產權手續的話,是需要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而要簽訂這份合同,金先生是需要自 行繳納大概一萬五千元的稅費。
對于這筆稅費,金先生也表述這是他應該盡的義務,所以他愿意承擔。但是這時開發商表示,因為金先生的這個房子是通過中獎獲得的,所以, 他還應該繳納一筆偶然所得稅,而這筆稅費的金額就比較大了,是獲獎所得款的百分之二十。
金先生要兌現的這套房子價值是四十萬元,那麼根據開發商的要求,金先生就需要繳納大概 8萬元的偶然所得稅。而面對如此的一筆費用,金先生卻有了自己的擔心,因為經歷這麼多的事情,金先生已經對開發商 沒有信任了。
所以他不確定自己將這筆錢交給開發商后,開發商會不會給他正常繳納。于是,他想要自己去繳納這筆稅費 。可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偶然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這筆錢還是要交給房地產公司,由他們代為辦理,個人是無法辦理的。
對此,法院只好從中調解,經過法院的不斷調解,雙方也各有退步,開發商答應由他們公司的工作人員陪著金先生到當地的稅務部門進行繳納。最后, 雙方成功地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這件事也給了商家一個警示,想要吸引顧客成交是沒有錯的,但是要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進行。